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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文章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1)第一种★◆,法院判决探望时间及方式后■★,随着孩子长大或双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签署书面的协议,变更判决约定的探望时间及方式■◆★★;

  殊不知,这种约定,导致父母双方很容易在探望孩子时引发诸多矛盾,导致探望权无法落实◆■◆◆。

  诉请◆■★◆:请求判令王某每月单周周六9时至周日14时期间(寒暑假除外)◆◆,寒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十日14时,暑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二十日14时对女儿陈某行使探望权★★■。

  判决★■★■★:(1)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方式为:王某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至孩子住处将孩子接走★★,次日14时至陈某1处将孩子送回,陈某1负有协助王某探望孩子的义务(寒暑假除外);(2)判决生效之日起■◆◆,寒假期间,王某探视孩子8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3)判决生效之日起,暑假期间,王某探视孩子20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

  判决:原告劳某1自2021年2月起,每月双周可探望劳某2一次;时间和方式为: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晚上十九时■◆,由原告劳某1自行至被告王某某住处探望劳某2;被告王某某应履行配合义务。

  判决■■★:原告吕1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一、第三周周五下午15时至下周一上午8时对儿子吕某2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在被告汪某某的居住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被告汪某某对原告吕1行使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至吕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诉请:判令准予原告行使对婚生子吕某2的探视权(探视方式为每月探视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15时至下周一早上8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上述探视权。

  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因此■■■■★,离婚时■■,父母双方应最大限度降低因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伤害◆◆◆★■,我们也呼吁:双方虽已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希望父母双方及其家人在探视问题上多考虑、多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在家庭方面为了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不要将对彼此的恨带到孩子身上◆★■◆,去为难孩子■■■★★。

  诉请:判令原告对女儿劳某2享有探望权利,频率和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十七时■◆★■★;暑假每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至当年8月15日晚十七时;春节:2021年、2023年、2025年、2027年、2029年、2031年、2033年除夕前三日上午九时至正月初六晚十七时止。由原告接送劳某2★■■,探望交接地点为劳某2住所地;被告对原告探视权有履行协助的义务,至劳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原标题:《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探望权■◆★?《离婚协议》约定清楚很重要!》

  可以针对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探望的情形(比如直接拒绝、给孩子在探望时间内报满兴趣班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增加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约束力及震慑力★■,减少不配合探望的情况发生■★。

  原则上,一般是一个月两次,一次1-2天左右。寒暑假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额外要求长一点时间的探望甚至共同生活的时间。

  探望一般有两种方式,实践中★◆◆◆★■,具体判决哪一种探望方式■■■,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是父母双方争夺的重点,很多父母不怎么关注探望权的约定,即使关注了,也可能就简单约定为★◆★■■“男方或者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女方或者男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诉请:要求判决准予姜1每周五放学至周日18时可探望姜某2★★■◆■◆;要求姜1在元旦第一天、春节除夕至初二、清明节第一天、劳动节三天★■、端午节第一天、中秋节第一天、国庆节第一天至第三天可探望姜某2。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实践中的亲办案例★■★◆★★,关于探望权,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诉请:1◆★、判令原告每周探望女儿徐绽莲一次,探望方式每月单周六上午8点原告去被告家中接女儿◆★,当日18点将女儿送回被告家中■★■;每月双周周六下午17点原告去被告家中接女儿,隔日17点送回被告家中;2、判令暑假期间女儿住在原告家中20天;3、判令寒假期间女儿住在原告家中10天;4、判令在探视时间内女儿不愿出门,原告可以进入被告家中进行探视;5、判令共同生活期间,要求原告为女儿报名支付的兴趣课程必须得到保证,如被告拒绝女儿参加已报名的课外学习,已发生原告支付的学费25,040元由被告承担;6、经法庭确定后的探视权如被告加以阻扰,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金额庭审中双方约定),并承担法律责任;7★◆■■、本案受理费由原、被告均等负担。

  (2)逗留式探望◆★◆■,就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约定或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将孩子接走并按时将孩子送回的方式。这种方式相处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如上文中的第1-7个案例■★■。

  (1)看望式探望,就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家中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看望孩子。这种方式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孩子也并未脱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探望孩子的一方跟孩子的联系和沟通不够密切■◆★★,如上文中的第8个案例;

  判决★◆◆◆:原告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天上午9时起至当日下午19时止■■,对原告徐某与被告潘某之女徐绽莲行使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徐绽莲的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地点■■★,由原告徐某负责接送,被告潘某有协助原告徐某履行探望权的义务★◆◆■■★,至徐绽莲年满18周岁时止★■★■。

  判决:原告茅某某对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子张小某可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探望方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最后一个周日上午9时由被告张某或第三人张大某■■◆、阮某(被告的父母)将张小某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公园东门交由原告茅某某探望两小时(9★◆★■:00-11:00)。被告张某或第三人张大某■◆■★、阮某(被告的父母)负有协助义务■■■。

  诉请:请求判令原告每月探望袁默菲二次■■,即每月双周的周五下午从学校接走袁默菲◆★■◆◆,至当周周日下午五点送至被告处。

  判决:原告徐某自2023年5月起于某行使两次探望袁默菲的权利。具体方式:每月双周的周五下午17时由原告至被告住处接走袁默菲,原告于当周周日下午17时将袁默菲送回至被告住处。

  判决:原告何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周六9时起至当日18时止(除暑假假期),以及自2021年起每年暑假假期(当年7月1日9时起至当年7月31日18时止)对婚生子陆小某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被告陆某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被告陆某有协助原告何某某履行探望权的义务,至陆小某18周岁时止。

  如果是协议离婚,也可以约定一周一次,甚至可以一并约定其他法定假日(如五一、十一等)的探望时间。

  (2)第二种★★★,双方协议离婚且父母双方关系还比较友好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比较灵活的探望时间及方式◆★★★■,如约定“男方/女方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一方因工作出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探望时间探望的◆◆■★,可以顺延至下周周末”等等。

  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月探望孩子张小某二次,每月第一及第三个周六上午八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周日下午八点送回被告处)。

  执业9年,办理数百起婚姻家事案件,擅长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等

  判决:姜1可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周周五17时至周六17时探望姜某2◆■★■◆,由姜1负责至贾某1处接送姜某2★◆,贾某1有协助姜1探望姜某2的义务■■■。

  如果是协议离婚,建议也约定清楚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上门接送孩子、直接抚养的一方接送孩子,还是双方在指定的地点交接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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